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莉云 被告 全憶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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