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簡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弘 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3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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