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伊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111年12月22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部分得提出扣繳憑單、所得稅試算表、個人所得清單等能證明聲請人111年度收入之相關文件代替)、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
據為何?㈢臺北市中山區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
人關係為何?並提出該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㈣若戶籍地非臺北市中山區址,則戶籍地之所有權人為何?聲
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提出該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並說明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同之原因。
三、請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應包含金融機構、資產公司、一般民間債權人等所有債權人)清冊。若債權人中有一般民間債權人者,應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新臺幣)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各債權之種類、原因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是,□否。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是,□否。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否。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擔保標的物之價值: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
四、聲請人擔任酷熱曼尼拉食品行、時刻小吃館之負責人,應就上開兩間商行分別說明下列事項:
㈠目前經營狀況?㈡聲請人現對於該商行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公司存款
、動產、不動產、出資額、機械設備等)?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㈢酷熱曼尼拉食品行、時刻小吃館於聲請更生之前五年期間(
即民國107年3月至112年3月),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廢止或停業期間證明)。
五、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0年3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以「不扣
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若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切結書(應提出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0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按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臺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為22,816元,則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32,302元之原因為何?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㈡聲請人自陳聲請前2年内收入共計70萬元、聲請前2年内每月
必要支出共計775,320元,顯已入不敷出。應說明下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⒉聲請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
)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⒊承上,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未
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0年3月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八、保險契約: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如有上開保險,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陳報自1
10年3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九、投資部分:㈠查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領有有限責
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消費合作社之股利。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⒈現在是否仍持有上開股票?持有股份數量為何?⒉若現在已無持有上開股票,則於何時出售?⒊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之完
整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且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0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
㈡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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