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蔡尚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5月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何佩陵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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