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9號

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劉振魁因與相對人 張育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振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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