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偉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偉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