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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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和解筆錄
原告 徐煥平 原告 呂子豪 被告 李佳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就本院104年易字1131號侵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彭馨儀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徐煥平、呂子豪被告李佳榮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徐煥平新台幣(下同)拾肆萬捌仟肆佰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呂子豪新台幣(下同)拾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104年易字第1131號李佳榮侵占案件告訴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徐煥平原告呂子豪被告李佳榮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