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徐雅君 被告 張靖國 上列被告張靖國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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