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原   告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恆志
被   告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郭恆志,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在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恆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
停止。爰依職權命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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