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倫榮董寬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董寬仁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死亡,請 陳明 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173元,係請求相對人董倫榮、董寬仁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董倫榮一人給付?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6,17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