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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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巢育誠 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4年10月31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2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