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上訴人 羅瑩 棟即被告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2號、834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 羅瑩棟 於民國110年3月21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撤銷。
羅瑩棟被訴於民國110年3月21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瑩棟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1日上午7時52分22秒至8時1分30秒間,在其雲林縣○○鎮○○里00鄰○○○街00號住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分之1錢予 林建達 ,收取價金新台幣3千至4千元(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羅瑩棟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證人林建達之證述,及被告與林建達間如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紀錄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雖不否認有於上述時地與林建達見面之事實(一審卷第95、277頁),惟否認有販賣海洛因犯行,辯稱:林建達是要調停我與女友間之紛爭,並非進行毒品交易;因林建達與我有木材買賣及車輛借用之糾紛,才虛構販賣毒品情節誣陷我入罪各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尚有其他足以證明毒品交易陳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判決)。
四、經查,證人林建達就本次毒品之交易過程,證述如下:㈠於110年8月11日警詢中證稱:「 萬董 」與「 黃大發 」的Li
ne對話內容,是我要向羅瑩棟購買毒品..30分鐘後就到羅瑩棟住家進行交易,購買海洛因1小包新台幣3千元,有交易成功(2462號偵卷第273-264頁);同年10月7日警詢中證稱:對話內容是我要向羅瑩棟購買毒品..約20至30分鐘後就到我的住家進行交易,購買海洛因1小包,3至4千元,有交易成功(同上卷第311頁)。
㈡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2021年3月21日上午7時52分22秒至上午8時1分30秒的9則訊息,是我要跟羅瑩棟買海洛因。
從對話內容看起來,我們只要約好地點都有交易成功,本次地點是在 斗南 羅瑩棟住處,買8分之1,我給他3、4千元(同上卷第353頁)。
㈢嗣於原審則證稱:
1.檢察官詰問:(提示110年3月21日Line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你有印象這次是要做什麼嗎?)我回想起來他應該是要來找我,後來臨時換說他人在斗南。(為什麼他會突然又說「斗南」?)對啊,因為這一個意思就是說,本來剛好8點,這個時間是7點54分,我不是跟你說我都有在上班。..(他本來要去你家就對了?)對。(後面又說「斗南」是什麼意思?)就是說他人在斗南,我不確定他有在家還是沒有,但他如果說斗南就是在他家,或是他人在斗南這樣而已。(你這次你是否確實去他家有印象嗎,他有說地點?)我不敢確定,因為剛好卡在我上班的時間點那邊,我就不太敢確定了。..(你是否有可能自己上班時間會先去被告家?)照這一個時間,我是不可能會去,如果時間往後推的話,我敢說我會去,因為我都要先進去公司打卡,還要載小孩去上幼稚園。(提示林建達110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當時你筆錄這樣說是否實在?)有實在啦,我是現在要回想,我是回想不太起來。..(有你們約好地點卻沒有去的情形?)很少。我要過去都百分之八十,二十就會臨時有狀況,還是做什麼,幾乎都會過去找他這樣。(所以當時在檢察官面前才會說,因為說好地點應該是交易成功就對了?)對啊,大部分我有過去,我敢確定說我如果有過去找他就是一定都有(一審卷第187-191頁)。
2.辯護人詰問:(110年3月21日那一天有沒有跟被告交易毒品海洛因?)有。(交易地點到底在哪裡?)斗南。(剛剛你跟檢察官說平時上午8點上班,實在嗎?)實在。..(工廠地點在哪裡?)嘉義縣○○鄉○○○○○村00○00號。(你那一天跟羅瑩棟的交易,是先去交易完之後再去上班,還是上班完之後才去交易?)應該是我上班,上到中途跑過去找他的。(所以交易地點在哪裡?)應該是在他們斗南。(警察問你說110年3月21日當天的交易地點在何處,你回答:到我的住家進行交易毒品,有交易成功,實不實在?)這樣就變成他來我家了,這一個就不實在了。(但這是你說的,還是你忘記了?不然怎麼會這樣跟警察說?)這樣就應該是我忘記了。(當天有沒有交易你忘記了,要不然這個過20分鐘8點10分的話,你人應該在工廠的路上,到工廠才對呀?)對啊。(你住哪?)嘉義縣 民雄 。(民雄到新港,你要上班的路程多久?)大約5至10分。(所以3月21號被告是否可能在2、30分鐘之後,就到你家進行毒品交易?)這個問題我不會回答,我現在想到整個都有一點亂掉。(3月21號那一天早上7點53分說要到民雄,後來被告又傳訊息說斗南,那天有沒有進行毒品交易,你現在有辦法回想嗎?)我是不敢說有,我忘記(一審卷第196-198頁)。
3.審判長訊問:(當庭查詢110年3月21日的為星期日,有無意見?)沒有。(你一定不用上班對嗎?)對。(110年3月21日的訊息內容,也是要約見面交易海洛因嗎?)對。(這一次是在對話後多久,在哪邊向被告買到海洛因?)我過去斗南。(斗南哪裡?住的地方嗎?)我不太有印象了。(被告先傳「我現在去你那邊你等我」,然後又傳一個「斗南」,這個對話結束後多久,在哪裡買到海洛因,還記得嗎?)不太有印象了,應該他如果會這樣打,應該是在斗南才對。(本來不是說要去你那邊等他,怎麼後來變成是你去斗南跟被告買?)我就不太記得了。(但是你從「斗南」二字,可以判斷說最後是變成你去找羅瑩棟?)對。(提示證人11
0年11月24日偵訊具結筆錄;你當時有沒有這樣回答?)有。(這樣回答實在嗎?)有。(確切的金錢是3千還是4千元?)想不起來(一審卷第218-221頁)。
㈣依林建達上開各次證詞,可認其就110年3月21日與被告交
易毒品之地點及金額,先後供述並非一致。於原審作證時,對於當日是否為上班日或係假日而不用上班,亦無明確印象,檢察官及辯護人詰問時,因林建達不知當天為放假日,故時而陳稱「因為剛好卡在我上班的時間點,我不太敢確定。..照這個時間,我是不可能會去」,時而改稱「應該是我上班,上到中途跑過去找他的」云云,顯然相互矛盾。嗣經審判長提示當天為放假日,並詢問交易地點時,林建達復證稱「我不太有印象了。..他如果會這樣打(斗南),應該是在斗南才對。..後來為何變成去斗南跟被告買毒品,我就不太記得了」各等語,就當天有無交易毒品及交易地點為何,僅因對於事實有不同認知即隨時變更說詞,足見其記憶並非深刻,證詞明顯有瑕疵,尚難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五、被告與林建達如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固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5月20日嘉民警偵字第1100015350號函附羅瑩棟手機數位勘驗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2462卷第175-201頁、卷末證物袋),惟觀其二人之對話,僅有:「羅:(已收回訊息)【07:52:22】」、「羅:(Cancelledcall)【07:53:20】」、「羅:我現在去你那邊你等我【07:54:12】」、「羅:(已收回訊息)【
07:55:10】」、「羅:斗南【07:55:32】」、「羅:(已收回訊息)【07:59:15】」、「羅:(已收回訊息)【
07:59:50】」、「羅:(貼圖)【08:00:36】」、「林:(貼圖)【08:01:30】」等內容(偵2462卷第197-199頁)。即被告僅先表示要前往林建達處,請林建達等候,嗣後又貼上「斗南」2字;林建達則僅有1次內容不明之貼圖,並無其他回應,依該對話內容,顯然無法證明被告與林建達相約見面所為何事。參以被告與林建達於109年間即認識,二人為朋友關係, 業據渠 等供述在卷(偵2462號卷第271頁、偵8343號卷第10、35、37頁錄),可認其二人約定見面,是否即係交易毒品,並非無疑。
六、本案係因被告持有槍、彈及毒品而於110年3月23日為警查獲,警方勘察採證被告持有之手機,發現其涉有本案毒品罪嫌,始報請檢察官偵辦,有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按(偵字第2462號卷第3頁以下);而證人林建達係於同年8月11日始接受警方詢問,並指稱被告有上述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有警詢筆錄可稽(偵字第2462號卷第271頁以下)。足認林建達首次於警詢中之指述,距離上開110年3月之Line對話時間已將近5個月,另依林建達於警詢中陳稱曾向被告購買約10至20次毒品云云(偵字第2462號卷第274頁警詢筆錄),可見其二人平日即有頻繁聯繫,就前述已近5個月且幾乎無具體內容之Line對話,能否清楚記憶其聯絡之目的為何事,亦有待斟酌。
七、綜上,證人林建達關於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雖有不利之指述,然其證詞顯有瑕疵,真實性尚非無疑;上開Line對話內容又極為簡略,並無法據以判斷是否與毒品交易有關,亦無法採為林建達上述有瑕疵證詞之補強證據;另附表二、三所示扣案物品,僅能證明被告持該等違禁物品之事實,亦無法直接證明或採為補強證據,而據以認定被告之罪行。雖被告辯稱:林建達是要調停我與女友間之紛爭,並非進行毒品交易;因林建達與我有木材買賣及車輛借用之糾紛,才虛構販賣毒品情節誣陷我云云,是否真實可信,已經林建達否認其事而無從證實(一審卷第222-223、225-227頁),惟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行,自難僅因其辯詞不可採信,即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八、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實務先例,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遑詳察,遽為有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審該部分之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表一:被告與林建達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日期【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及通話時間】①羅瑩棟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代稱:黃大發(下稱羅)②林建達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代稱:萬董(下稱林)110年3月21日羅:(已收回訊息)【07:52:22】羅:(Cancelledcall)【07:53:20】羅:我現在去你那邊你等我【07:54:12】羅:(已收回訊息)【07:55:10】羅:斗南【07:55:32】羅:(已收回訊息)【07:59:15】羅:(已收回訊息)【07:59:50】羅:(貼圖)【08:00:36】林:(貼圖)【08:01:30】附表二:【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起至下午5時16
分止在雲林縣○○鎮○○○街00號前為警扣案之物】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內容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55公克)1包羅瑩棟檢驗結果: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檢驗前淨重:0.27公克檢驗後淨重:0.26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2462卷第255至256頁)2疑似制式手槍(G1)2枝羅瑩棟與本案無關3改造JP915手槍(G3)1枝羅瑩棟與本案無關4疑似制式槍盒1個羅瑩棟與本案無關5槍枝彈簧1個羅瑩棟與本案無關6子彈15顆羅瑩棟與本案無關7蘋果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羅瑩棟已於判決有罪確定部分宣告沒收附表三:【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起至下午6時25
分止在雲林縣○○鎮○○○街00號為警扣案之物】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內容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共14.26公克)7包羅瑩棟檢驗結果:①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569公克檢驗後淨重:1.551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②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500公克檢驗後淨重:1.490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825公克檢驗後淨重:0.814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488公克檢驗後淨重:3.471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⑤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595公克檢驗後淨重:1.583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⑥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604公克檢驗後淨重:1.591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⑦轉碼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522公克檢驗後淨重:0.511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偵2462卷第255至256頁)2斜削吸管3支羅瑩棟與本案無關3玻璃球4個羅瑩棟與本案無關4水車1組羅瑩棟與本案無關5電子磅秤2臺羅瑩棟與本案無關6改造手槍(G4)1枝羅瑩棟與本案無關7長彈匣1個羅瑩棟與本案無關8子彈(B1)48顆羅瑩棟與本案無關9喜樂釘6排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0底火火藥1批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1電鑽1支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2台虎鉗1臺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3改造工具1批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4底火1盒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5改造工具1盒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6潤滑油1瓶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7火藥1包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8空彈殼29顆羅瑩棟與本案無關19空彈頭31顆羅瑩棟與本案無關20疑似土製手榴彈1顆羅瑩棟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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