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孟湘盈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遷讓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30,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3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