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騏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茜
被   告 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敦
被   告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元
被   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2、13條
,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公司分別設在桃園市、
新北市、基隆市,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開立用以返還系爭貨款之支票付款地則在台北市士林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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