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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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游家慈
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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