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游家慈
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