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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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博文 律師右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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