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11號原告CatlinUnderwritingAgenciesLimitedforand
onbehalfofLloyd'sSyndicate2003法定代理人ThomasBlliiough原告CANHardySyndicate0382法定代理人DavidJohnStevens原告AscotUnderwritingSyndicate1414法定代理人MarkCharlesSmith原告TokioMarineKilnSyndicatesLimited法定代理人PaulMichaelCulhamJamesWilliamDover原告Syndicate4444&Syndicate958法定代理人MichaelPatrickDuffy原告BarbicanManagingAgencyLimitedforandon
behalfofBarbicanSyndicate1955法定代理人IainBremner原告Royal&SunAllianceInsurancePlc法定代理人SophieAshton原告SunderlandMarineInsurance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ThomasRutter原告AmericanEagleFishingLLC法定代理人IreneChen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峻瑋 律師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同上被告 李九五
張志明 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朱萱諭 律師 朱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盧昭霞為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偉志,嗣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變更為陳盧昭霞,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院卷第50頁至第54頁),然陳盧昭霞迄今未具狀聲明受承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盧昭霞為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