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一廠法定代理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金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蕭崇德
胡峰賓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劉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日在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