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0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啓明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啓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9,023元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15%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按年息0.1275%計算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275%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0.2275%計算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55%計算

2

40,604元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15%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按年息0.1275%計算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275%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年息0.2275%計算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55%計算

合計

49,62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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