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告祭祀公業 葉益有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被告 葉雲鐘
黃 葉保妹
葉麗雲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正剛
共同
訴訟代理人葉雲汝
被告 葉春李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被告 葉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就原告請求權基礎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