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告祭祀公業 葉益有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被告 葉雲鐘

葉雲飛

葉雲長

葉雲治

葉雲仁

葉自然

葉春米

葉雲庭

葉雲淡

葉雲汝

葉保妹

陳葉絲縈

葉桂花

葉秀春

葉月娥

葉雲豪

葉雲昌

葉文山

葉美雲

葉麗雲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正剛

共同

訴訟代理人葉雲汝

被告 葉春李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被告 葉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就原告請求權基礎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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