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盧虹伶 即浦碩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奕盛鐵箱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8年10月10│5,040元│DA0000000││││ 司彭奕翔 │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