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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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9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林歆頤林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捌仟叁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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