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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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45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但依卷附資料所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陸佰元,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