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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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丁○○被告台中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中商銀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