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過戶車輛之價值計算),並提出車輛中古車市價之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