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原告 謝芳汶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被告 謝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被告謝光華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7、8、9、10、11之遺產項目欄,應更正如「更正附表一編號7、8、9、10、11之遺產項目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8、9、10、11之遺產項目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苡瑄更正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遺產內容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左列不動產均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分之1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5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6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9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10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1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1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3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4元大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279,250元左列存款於返還原告所墊支之繼承費用1,555,695元後,剩餘款項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配。1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10,922元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德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號)新臺幣262,821元17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號)新臺幣3,338元18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號)新臺幣2,411元1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308元20內湖大湖郵局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362,430元21內湖大湖郵局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1,033,853元22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新臺幣67,970元23內湖區農會存款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636,627元24國產股份94股左列投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配。25新光金股份78股26華東股份6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