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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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瑩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瑩富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
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本件被告丁瑩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入監執行,甫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出監,竟又於103年10月4日涉犯本案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103年10月22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3年10月31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3年執土字第2392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3年10月31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