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順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執助字第17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主文內,對被告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順評係對檢察官關於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自屬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規定之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異議,先予敘明。又異議人①前於80年間因附表編號5至9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84年3月3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86年5月9日入監執行殘刑;②又於85至86年間因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裁定減刑(就附表編號2、4、7、8、9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4、7、8、9之「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載),及就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6月;就附表編號7、8、9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嗣異議人入監接續執行(含執行上開①部分減刑後之殘刑6年7月又27日)後,於100年11月22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10年3月10日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年度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查,異議人因於假釋期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法務部乃於103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038630號函核復准予撤銷異議人前開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11日核發104年執助丑字第176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9年3月又16日,刑期起算日為104年8月4日,執行期滿日為113年11月19日,有上開法務部函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上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核發104年執助丑字第1762號執行指揮書,既僅係在撤銷假釋後代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裁定應執行之罪刑,依上開說明,異議人對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始屬適法,故本院並無管轄權。是異議人未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醉藥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5年5月8日起至85年│85年5月8日起至85年│85年11月中旬某日起│││7月4日止│7月4日止│至86年1月13日止│├───────┼─────────┼─────────┼─────────┤│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案號│察署85年度偵字第12│察署85年度偵字第12│察署86年度偵字第15│││661號│661號│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6年度上訴第1282號││審├─────┼─────────┼─────────┼─────────┤││判決日期│85年10月9日│85年10月9日│86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確定日期│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86年8月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4│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連續搶奪罪│準強盜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日期│85年11月中旬某日起│79年10月5日起至80│80年2月27日│││至86年1月13日止│年4月11日止││├───────┼─────────┼─────────┼─────────┤│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案號│察署86年度偵字第15│察署80年度偵字第41│察署80年度偵字第41│││93號│44號│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2│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6年8月7日│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6年度上訴第1282│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號│號││├─────┼─────────┼─────────┼─────────┤││確定日期│86年8月7日│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備註││││└───────┴─────────┴─────────┴─────────┘┌───────┬─────────┬─────────┬─────────┐│編號│7│8│9│├───────┼─────────┼─────────┼─────────┤│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恐嚇罪│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醉藥品罪││械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年2月間某日起至│80年4月11日│80年4月12日│││80年3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案號│察署80年度偵字第41│察署80年度偵字第41│察署80年度偵字第41│││44號│44號│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號│號││├─────┼─────────┼─────────┼─────────┤││確定日期│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05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例第12條第3項│├───────┼─────────┼─────────┼─────────┤│合於九十六年罪│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