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3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