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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