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點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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