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80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陳弘志 男被告 陳弘毅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陳弘毅公共危險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陳弘毅因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417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該案被告陳弘毅業經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請准予發還聲請人所繳保證金云云。
二、查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4178號被告陳弘毅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本院所為該裁判,係屬有罪之判決,於本院審理中並無應發還保證金之事由。就該案移送執行後,如有應發還保證金事由,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之。聲請人如欲聲請發還保證金,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其逕向本院聲請發還保證金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