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財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住院期間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聲請狀附件所載日期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