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債權人 紀一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家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請求金額17,765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維修汽車
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估價單車主係 陳清雲 ,估價總計為17,48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