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李清雲
李洪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梵瑀 即 吳麗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