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林克鴻 被告 黃竹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10)及同段14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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