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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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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