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靖 訴訟代理人 王仁宇 原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王仁宇被告 莊義敏 上列被告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