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萬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萬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2月25日,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6年12月2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1│105年9月底某日│106年3月下旬某日│││月10日、105年11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107年度偵字第2491號│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查│││││├──┼─────┼───────────┼───────────┼───────────┤│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106年度訴字第9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0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5日│108年1月17日│107年12月1日│├──┴─────┼───────────┴───────────┴───────────┤││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2年8月。││││└────────┴───────────────────────────────────┘┌────────┬───────────┬───────────┬───────────┐│編號│1│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848號││││││││││││││││查│││││├──┼─────┼───────────┼───────────┼───────────┤│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