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旺工程行即 李政嘉 、金旺工程行即李玉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4,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78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