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全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全聲字第21號聲請人愛情海國際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相對人 羅紫瑛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
3條準用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12月9日99年度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對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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