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林志建 即 林文平 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原告 林金碧 追加原告 林良妃 被告 林王雲蓮 訴訟代理人 林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