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國王1號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淑瑾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陳宗賢 律師 莊佳蓉 律師被告國王1號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龍碧賢人被告 劉昶成 被告 蔡鵠遠 被告 洪繼賢 被告 陳璧如 被告 曾東隆 被告 王淑惠 被告 鐘美勇 被告 林芝禾 被告 林廷熹 被告 高慧怡 被告 陳渝璉 被告 陳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確認決議無效等,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