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原告與被告 謝宇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