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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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欣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玖玖壹捌公克、零點捌陸肆零公克、壹點捌肆捌陸公克、壹點肆肆柒陸公克、貳點壹肆貳肆公克、壹點肆柒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欣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欣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6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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