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理人 楊思慧 債務人 陽子寧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琳軒 法定代理人 陽飛龍
一、債務人陽子寧、黃琳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5,6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陽飛龍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陽飛龍為債務人陽子寧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求債務人陽飛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就債務人陽飛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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