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琇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謝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16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12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