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蘇佰陞 律師 吳麗珠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啟堂 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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