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四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繼承人 劉清霞 、 邱瑋玲 、 邱弘霖 均拋棄繼承,聲請人欲查詢遺產清冊以利求償,故聲請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四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與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四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