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7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志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竊取 廖惠雅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0輕型機車」後,應補充、更正為「竊取廖惠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
㈡證據欄:補充「車牌號碼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1紙」【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15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正值壯年,竟不知憑恃己力掙取金錢以供生活之需,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供其使用。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高職畢業,無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 陳明 在卷【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下稱警卷)第4頁】;被告有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案紀錄,於本案犯罪時間稍早之同日上午8時45分許,另曾犯下竊盜罪,於102年7月29日經本院以中簡字第1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8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所竊取之輕型機車價值5,000元,經警查獲後已歸還予被害人,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02年度偵字第17605號被告劉志宏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志宏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午11、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靜和醫院停車場,以自備之鑰匙發動電門之方式,竊取廖惠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輕型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使用。嗣廖惠雅發現失竊報警,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志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惠雅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贓物領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影本、民權派出所員警呈報單及查獲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檢察官郭景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2日
書記官孫志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